玼瑕 發表於 2022-9-12 22:52:00

  剛剛在這一篇看到網友提出二創著作權相關疑問,就把以前寫過的著作權個人解析整理一下搬過來好了。不過因為是很多年以前寫的東西,可能有些資訊沒更新到,如有誤謬之處還請不吝指正。

  首先在講法律之前,我覺得更重要的先備條件是作為一個成年人應具備、而將來某一天會成年的未成年人也該開始思考:『社會責任』的自我認知。對社會上發生的事件,無論是否認同與否、有何正負面看法、或者認知與執行能力力有未逮不甚理解、或者主客觀因素選擇怠惰括厭煩或逃避去面對,都必需先理解,無論採取積極或消極或是無視的行為,都與社會環環相扣脫不了關係產生影響,因為成年人不僅是社會的一份子,而且對社會的構成背負責任,這是『公民社會』的運作法則。

  總之呢,法律的運作主要是以『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為主軸,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也是以保障這個未成年人將來會成為社會一份子的成年人來構成,在探討法律以及政治問題之間,我認為同時要思考『作為社會一份子應當負起怎樣的社會責任、以及期望自己所處是怎樣的社會應當付出怎樣的努力』這個層面。

  再來要理解法律就如同貨幣制度一樣,是為了因應原本道德潛規則爭議的進階處理系統,或者更直接地說,道德相對下是較為講求人情人性的主觀感受、而法律則是更抽離主觀感受試圖加入客觀條件來平衡,所以直觀上很多人會認為法律冰冷不近人情義理,這是必然的因為法律作為公法不該拿來滿足於個人情感需求,如此才能接近『公正』,而所謂的公正,應趨近於邏輯而不受主觀感受影響,如此才得以保障公正性。

  更直接地說呢,法律是邏輯遊戲,懂得遊戲規則的人就能獲取優勢是沒錯,但在我看來,遵守遊戲規則其實比遵守沒有規則的道德規則來得更遵守道德公正性。畢竟法律就是從道德演化出來的成文律條,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我們可以依道德來修正法律,但不可以讓道德凌駕於法律。

本文最後由 玼瑕 於 2022-9-12 22:54 編輯

玼瑕 發表於 2022-9-12 23:51:52

【版權是什麼鬼東西?】

  就字面上來說,就像某些農場文章講什麼『法律不保護版權』(因為法條正式名稱是著作權),所以法律上沒有抄襲一詞然後得出了個『抄襲不會被告』的類推結論,嗯,遇到這種智障文章請自我建立媒體識別篩選機制。確實在著作權上不是講『抄襲』而是『侵權』,但不講抄襲不代表就沒有『侵權的行為』,而侵權之下又包含重製、改編等,更進一步還會涉汲保障範圍內外的重製改編行為。總之呢,看到會『靠盃二創侵權等同於抄襲』的言論,這種發言不是不了解著作權、就是王八蛋來看待就好。

  接下來我所談論的著作權以台灣法律為主、或者以歐美法系為主。

  簡言之,著作權分為人格權及財產權,會扯到版權大多是著重在著作財產權這部份。
  那麼直接從字面上來看,『版權』、也就是『著作財產權』,有時也會稱作『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甚至是現在流行詞彙『 IP 』,其實都是同一件事,以前講文創現在講IP而已。
  直接從名稱來看智慧財產權的話,就是『財產』,對就是那個很市俗銅臭的$財產$的意思。就像在法律上講動產、不動產各種處置的效力或定義等等,著作財產權就是在界定著作本身所具有『價值範圍』這一層面。唉呀文藝創作不是很高尚的理念嗎為什麼要講得這麼市儈呢?這個問題就跟為什麼人類不能只靠光合作用吹涼風吃雨水活下去就好了呢~生物的行為活動必需要取得相對的利益回饋才得以存續,如果真的重視文創就不該把利益回報排拒在外,同等地二創之所以存在灰色地帶也基於這個利益取得的平衡、直接地說是在互不衝突的情形下彼此互存。

  回過頭來說,要了解著作財產權,首先就要以對待『財產』的方式來看它。
  只是智產既然又稱為『無體』財產權,意思也就是它做為財產的有價範圍跟『具有實體』的動產不動產是不同的。那麼可以包含的範圍到底包括哪些?智慧產權有部份就是在對這個無形的範籌界定出範圍來。
  因為智產權不是具體的物質所以讓人捉摸不定,但可以確定的是以『對待財產的方式』來執行。最簡單地說,法律保障個人有權處置自己名下擁有的財產,相對地誰都不可以任意侵犯佔奪他人財物,除非經由合法的方式(買賣or贈予行為等)轉移所有權。雖然大多數人都不是法律專家,但這也不是需要多深奧才能理解的社會基本常識,所以不理解版權沒關係,只要知道它是著作人的『財產』就好,要是低能到不曉得怎麼拿捏分寸處理自己或他人的財物,那就是該當自己是無行為能力者去申請禁治產(俗稱)。

  不過著作權(俗稱版權)之所以沒法完全套用動產不動產來規範,除了『無實體』這個性質,還兼具 『文化財』的公共財性質,也因此它的灰色地帶比單純的私有物財來得模糊許多。
  宏觀來說,文化財公共財屬於非私人財產性質,社會發展卻需要智識愈共享傳播才愈得以進化發展,而之所以保障理應為公共財的智產權(而且不同於實體財產的永久私有保證)賦予有期限地私有財產化,也是為了鼓勵創作能得到一定的獲利以促進展創作的發展。
  很多法律條文在開頭都會有一個宗旨,雖然很模糊,但那就是對以下執行細項需要修正時的方向。譬如說,一般公家機關人員的法律規範主旨是服務人民、而非服從主管,如果對著作權法有疑慮之處,我認為可以先看著作權的主旨所書述。

本文最後由 玼瑕 於 2022-9-13 01:10 編輯

玼瑕 發表於 2022-9-13 01:02:24

【被抓抄襲時就先牽拖二創下水】

  在法律上會分別『重製』與『改編』的不同侵權範圍,但在抄襲上就很喜歡把兩者混為一談然後藉改編來護航抄襲行為。
  通常,所謂的重製或扭造,有取代著作人格財產權意圖,也就是人格權財產權的獲益未都回餽到創作者身上
  但改編上則相對寬鬆,既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異也可能同時享有著作權保障這樣的雙重性質

  舉個較直接的案例吧
  現在一堆三國志、FGO歷史角色之類的動漫或遊戲,難道就不是原典的改編作、或是原典改編的改編作?
  所以羅貫宗的三國演義侵犯三國志的版權、而三國題材的遊戲侵犯到三國演義的版權、侵犯三國演義的遊戲因為作為二三創所以版權不受保障所以再下來的重製驃竊也不構成侵犯無所雇忌了嗎?
  但並不是這樣的,二創、以致於改編二創或至上的創作,仍是具有著產權的保護。也就是說,著產權一面保護原典的著產、同時也保護二創 (改編、不同等於重製)的著產權。也就就是說,重製與改編在法律層面上的保護效率不同,更何況對原作的著產權設下了年限(雖然米老鼠也成功地延長了這個年限),但無體財產權之所以不如實體財產權的年限保障,正因為無體財產權本身具有公共產的本質而為了促進發展賦予有期限的私有財產性質。

  那麼二創到底有沒有侵犯著作權?答:有。也可能沒有。
  首先,著作權保障一般有50或70年的保障期限,而在這期限之內或之後的著產瘸,無論是否侵犯到原作也仍保有本身的著產權,也就是說,原典在保障期限內負有不被侵犯的權益訴求、但在保障期限之後這個著產權就屬於完全的公共財。譬如說,現在迪視尼公主系列其實就是各種童話的二創但仍享有著產權,但在著作權保障期限內仍可主張對版權侵害的合理訴訟賠償。二創不是沒有受到著產權保障,但也可能觸及到原創、及其改編經典的保障年限構成侵犯。所以二創是否違反著作權,不如說侵害原著權益的程度,但原理上所有原創及改編之二創仍可能同樣受到同一款著作保護的。
  所以說『二創是否違反著作權』這一句話本身就是對著作權的不了解,譬如說各種三國、封神的題材就已過著作權保障年限卻又享有一定的著作權保護,實體財產全本來就具有債權上的多重性,更何況無實體又兼具公共文化財性質的創作財產呢。



【題外話】現行影視音樂圈在無體財產權的保護比平面文字圖像出版物來得細緻許多,這與其說影音比較需要保護、不如說文字圖書出現得較早所以未來得及適應電子化爭取到同等的保護吧。實際上權威期刊還是有能做到與影視相當的約束力的,然而一般的實體出版業缺乏那樣的發聲權威,也習以為俗地被就地合理就地化忽視過去。譬如說之前的『同人誌比照商業實體書被判定為一次性利益所以出租就地合理比照辦理』,其實有點綏靖實體書籍相對被打壓的現況、同人產業相對於影視巨擘影響力的不對等關係的息人寧事的順民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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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自己也只能講個大概的概念
如果有對細節的問題歡迎提出
不過實務上嘛~很多是直接訴訟之後才會曉得審判長是按法理保守解釋的還是進步派任意擴充解釋的(茶)(也不要以為所謂的進步派法官就真的很進步沒活在象牙塔裡~ 本文最後由 玼瑕 於 2022-9-13 01:33 編輯

玼瑕 發表於 2022-9-13 02:29:20

【所以同人二創合不合法】


  姑且就限定於現在ACG作品的二創同人這個範籌內來談。

  首先,現行的日系ACG創作品大多仍在作者過世後50年間的保障範圍(所以也會像有那個魔戒中譯本啦就趕在期限內先翻譯搶先捨品質次之的做法),所以現在同人圈內的二創基本都是侵害原著作人權益的,只是著作權為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因此形成了一個不說破就默許的灰色地帶(相比之下歐美的作品譬如StarWar據說就沒這麼寬容?)

  那麼,為何日系作品就給這個不告不理的灰色地帶相對寬容的空間呢?一方面基於創作品具有文化公共財的性質,畢竟著作權專利權是較晚近確立的法律權益,此外也在於日系同人圈有著『利益不衝突』的自律迴避,譬如說,官方系列作都會避免色情化、明顯推翻官方CP組合的衍生作,相對來說這一塊官方顧忌不好觸及的區塊放給同人圈去發揮在不影響官方形象的前提下就睜隻眼閉隻眼、而且同人的熱度也能延續原作的壽命;相對來說,同人圈也有避免直接衝突官方營利而降低周邊性值以出本為主的默契。然而到了中文圈這一點因為天高皇帝遠,周邊不僅愈發比刊物盛行、甚至因為各種小圈圈爭吵直接上綱到官方把利益直接衝突的周邊產品攤開來然後大家一起見光死……灰色地帶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該低調的事就不要高調,但很顯然中文圈現在缺發日文圈這樣的自覺與自律,才會鬧出這樣的醜事。

  二創合不合法呢,那就跟三國系列之類的作品一樣,都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障的,但有某一著作方在保障年限內主張受到明確侵犯,也可以要求相對的損害賠償;而這個可能侵權的二創者,也不等於不受著作權保障,而是它被創的對象上在年限之內負有侵權行為、侵害它的第三者同樣也在年限之內可能被告訴侵權。這一點就如同民法債務關係的邏輯。

  所以大概來說,二創在保障年限過後是較沒問題的(除非是想取代人格權),在保障年限內,則是可能同受著作權保護也可能侵害他人著產權,同人圈之所以被默許,就是建立在一個不直接與官方利益衝突的現實層面妥協的灰色地帶,低調可以共存、高調則是毀滅這個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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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聊天]著作權碎碎唸